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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00-12-08 09:34    【  【打印】【我要纠错】

  沈建管发[2000]26号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虽在50万元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取得,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地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城市停车场、地下管道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教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及其他有关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市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发出邀标通知书。

  招标公告和邀标通知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到市建管局办理登记手续,核准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标通知书;

  (四)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五)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文件;

  (七)接受投标书;

  (八)组成评标委员会;

  (九)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开标、评标、决标;

  (十)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工程等级、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及工程的质量要求;

  (二)招标方式;

  (三)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四)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酬金报价、投标单位责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以及招标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五)投标须知。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历;

  (三)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近五年的主要监理业绩。

  第十条 投标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

  (三)拟派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其中应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和监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理酬金报价;

  (五)其他证明企业信誉的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当用专用投标袋密封,并在投标袋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两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第十三条 开标应统一在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持。

  第十四条 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持;

  (二)招标单位检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证件和委托书;

  (三)宣布招标文件要点和评标办法;

  (四)主持人当众启封投标书;

  (五)投标单位申明对投标文件是否确认;

  (六)投标单位按约定的顺序唱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证件无效的;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方式密封的;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投标书主要内容的字迹难予辨认的;

  (五)监理酬金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

  (六)投标书有多个投标报价的;

  (七)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三日内,由招标单位在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单位派员担任,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应采用记分的方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监理业绩、监理人员、监理手段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书。所有投标书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决标工作应在开标会议后十五日内完成。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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