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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2003]1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龙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试行)》(鄂建[1999]060号)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湖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部门。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初审、培训、专家分库和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三)负责招标人评委资格的备案;
(四)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
(五)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评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及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二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四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第七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委负有下列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六)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组建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有待处罚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委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委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程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全省分省、市(州)、县(市)三级设置评标专家库,各级评标专家分库设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市(州)不应少于150人、县(市)不应少于7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结合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须填报《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申报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期分批汇总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将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取得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评标专家按专业和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所涉及的领域进行分类管理,满足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和评委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称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相应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的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相应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三)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并对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正当的回避要求;
(二)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须持有招标人的委托书(介绍信);
(三)评标专家抽取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通知被抽到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时,不得告知其参加评标的项目名称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四)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的,考虑外地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48小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评标专家抽取操作规程》,抽取评标专家应如实作好书面记录,并经抽取人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 抽到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抽到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的;
(三)违背评标专家抽取操作规程的;
(四)评标前,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评标专家被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暂停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因当地专家库的专业分类和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在邻近的地区或上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与评标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应当归入该项目的招标档案:
(一)确定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的书面文件。
(二)招标人确定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的书面文件;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拟抽取专家的人数和专业要求的文件;
(四)产生评标专家过程的书面记录(评标专家抽取表)和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评标,并在签到时出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招标人应核实评标专家的身份,要求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回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经制止和纠正无效,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活动,更换评委后方可继续评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在需要有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作出记录,进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据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建立考评制度,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的;
(六)按第九条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七)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的;
(八)委托他人参加评标的;
(九)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五条 被除名或者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可按100—400元/次支付,大型或特殊的工程项目,可酌情增加,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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