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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纪律的暂行规定

1997-01-16 10:43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省纪委、 省建委、省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以权谋私的暂行规定》,为保证《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对明确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

  (二)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招标发包的或擅自将工程发包给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的;

  (四)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搞假招标或泄露标底秘密的;

  (五)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承包或肢解工程发包的;

  (六)开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合同和不办理中标手续的。

  第三条 国有、 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国有、集体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不经过招标投标或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强行进场施工的;

  (二)利用请客送礼、行贿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

  (三)串通投标、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的;

  (四)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在转包或层层转包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六)在被取消投标资格期间采用非法手段投标或中标的。

  (七)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光故不签订合同和不办理中标手续的。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二)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指定或授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利用审批权利,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四)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或强行推荐施工单位的。

  第六条 县处级和区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二)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索贿、受贿、行贿的,应加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 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并会同有关部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宣。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纪委、 市建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7年1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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