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2-31 10: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监(1996)658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委建设监理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条件、公正合法、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和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依据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项目有:
(一)经国家部、委、局立项审批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
(二)省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
(三)省各直属单位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规定由企业自主审批且需报省备案的项目;
(五)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苏单位在本省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会同省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4.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5.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监理招标投标,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法规和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三)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例: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经有权部门立项;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小组;
(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定标办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八)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须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须知;
(九)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投标应标书(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企业简历;
(四)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规划;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上岗证复印件;
(五)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密封后盖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一般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业主、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长由业主人员担任,有关专家应在开标前二天内(不得超过二天)从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样确定。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人员组织,启封投标书有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鉴(投标书正本附委托证明);
(三)投标书没有相应招标文件;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六)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澄清会谈中,投标单位不得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会谈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一)主要评议内容和分值分配
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 15-20
人员素质:总监人选 15
专业配套 10-15
职称、年龄结构等 10
上岗证 10-15
监理收费 5-15
检测设备 5-10
监理业绩 5-10
企业社会信誉 5-10
总分值以100分计
(二)评分办法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七天内,招标单位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说明中标的主要条件,《落标通知书》应当说明落标的原因和理由。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草拟合同,招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招标单位同时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合同副本应当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当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的;
(四)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
(五)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监理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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