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3-01 13: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必须公正、严谨、科学、保密。为此,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由建设工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编制。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业主自行编制标底时,其编标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持有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编制资格证》。
建设工程业主不具备自行编制标底能力时,须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第项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条 凡中介机构承担的编标任务,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交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编标完毕后,由编标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标底密封,并在标底封口处签章。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底(含计算式)送中心审查。送审时应附全套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交底会议资料、现场勘察资料及编标人员的《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编制资格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中心接到送审的标底后,即组织中心持有《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编制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所组成的审核小组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标。
中心审核小组或中介机构应认真审查标底,审查工作完成后,应以局面形式将审查意见报送中心。
第九条 中心负责对标底和示底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标底审定过程中,中心如发现标底与标底审查意见分歧较大、内容不清、审查不当时,应召集编标人、审查人进行合议。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出标底审定结论。并将审定的标底密封至开标。
第十条 标底的审查和审定一般安排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结构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7天以内完成;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14天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标底的编、审工作应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编、审完成后应立即密封,按时送达,以保证顺利开标。
所有接触标底编、审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开标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标底。
第十二条 标底编、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投标单位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标底编、审工作。凡是参加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不得再承担标底的审查、审定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标底编制、审查、审定的单位和个人泄露标底,一经查证,中心将提交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因其特殊性,不适用本办法的,报中心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工程招标的要求,制定其它标底编审方案。但经批准的标底编审方案必须在招标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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