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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09-01 10:23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队伍实标状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度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注册工作,从6月1日开始9月1日结束,请各有关单位抓紧组织好本单位概预算人员的申报注册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质量, 提高概预算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侗建标〖1999〗1号)和本市概预算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及相关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六条 审请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注册资格者, 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胜任概预算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已取得《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或《概预算人员证书》;

  (三)遵纪守法,遵守概预算工作职业道德。

  第七条 申请概预算资格注册, 由拟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统一向市定额站提出申请。市定额站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颁发《天津市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和与证书号码相同的资格印章,并报市建委备案。

  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由市建委统一制作。

  第八条 概预算人员注册资格暂按以下专业设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水暖、电气、通风);

  3.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排水);

  4.给水和煤气管道工程。

  概预算人员根据本人在岗情况,允许申报两个以上专业资格。

  第九条 中央及外省市单位来津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需持本单位所在地定额(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定额站办理进津注册手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无资格证书的, 可申请参加由市定额站组织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年检

  第十一条 取得注册资格的概预算人员, 每两年由市定额站进行一次年检。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概预算人员,其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概预算人员年检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由市定额站组织的培训考核,并于次年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市定额站收回其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

  第十三条 概预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格年检为不合格:

  (一)近两年未人事概预算工作的;

  (二)身体状况欠佳,不宜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

  (三)负责编审的概预算文件差错多,质量差;

  (四)负责编审的概预算文件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者有意压低价格的。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概预算人员编制、 审查建设工程概预算文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文件时,均需在相应文件上加盖资格印章。

  第十五条 未进行注册的概预算人员所编制和审查的概预算文件,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也不得作为招投标工程的标书和标价依据。

  第十六条 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 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定额计价和取费标准,对编审的概预算文件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制造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扰乱概预算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 概预算人员应按照资格注册规定的专业范围从事概预算工作,不得超越注册专业范围编制、审查概预算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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