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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998-08-28 13:37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1998]383号各地、市建委、建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招标办。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第三条 按第二条规定,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取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根据要求填写后,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二)领取招投标有关法规、招标文件(范文提纲)。

  (三)施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指定地点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建设单位由专人进行登记接待,施工企业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安徽省外来企业入境注册证;

  4、法人单位介绍信;

  5、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标底编制单位;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建设单位对报名施工企业资格预审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和评定,提出拟定投标候选人名单,写出预审报告,送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获核准;

  (六)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审核后的投标候选取人进行编号,输入微机,使用规定的软件程序,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选取定投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徼请书和邵标文件;

  组织相关人员和投标的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对施工图及招标文件进行答案,并发出纪要;

  (八)组织相关人员和投标的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对施工图及招标文件进行答案,并发出纪要;

  (九)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标函报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指定地点;

  第五条 公开招标投标单位总数应视工程规模而定,不得少于5家。

  凡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与其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业务的施工单位在处罚期内不得作为投标候选人。

  第六条 投标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资质(资格)等级或者其它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招标单位利用资格预审索贿受贿,使明显不合条件的投标单位通过预审的,依据《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八条 开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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