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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

1998-10-01 10:17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材(98)第0321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管理,改善室内环境,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是指建筑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室内环境无害的,符合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准(以下简称健康建材标准)的建筑材料。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以下简称健康建材标志)是用于证明建筑材料符合健康建材标准的标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健康型筑材料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健康建材标志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健康建材标志管理的申报受理、组织审核、日常检查等具体工作。有关检测工作由市建材办委托相应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市建材办初步确定可实施健康建材标志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经由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组成的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健康建材标志申请以自愿为原则。

  第八条 健康建材标志申请单位为本市生产企业或者国内、国外生产企业在本市总代理单位。

  第九条 健康建材标志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有效时限内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材质监中心初审合格后,向市建材质监中心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总代理合同

  2、产品鉴定证书;

  3、产品组成成份;

  4、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

  5、产品外包装;

  6、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三)法定检测部门对产品按健康建材标准进行检测;

  (四)市建材质监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后,将合格的产品报市建材办,由市建材办审批同意后颁发健康建材标志。

  第十条 获得健康建材标志的建材产品需投保产品质量险。

  第十一条 市建材办将获得健康建材标志的单位报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备案,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获得健康建材标志的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健康建材标志:

  (一)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二)图样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超过标准图样的五倍;

  (三)在使用健康建材标志时,应当同时注明执行的健康建材标准;

  (四)不得倒卖、出借、出租、逾期使用健康建材标志。

  第十三条 健康建材标志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健康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市建材质监中心应当到生产现场或者总代理处进行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使用健康建材标志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是否一致;

  (二)产品质量与健康建材标准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在日常检查中,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市建材质监中心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取消其健康建材标志使用权;不符合健康建材标准的,市建材办取消其健康建材标志使用权,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健康建材标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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