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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11-20 09:10    【  【打印】【我要纠错】

渝建发[2001]18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报建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后,在勘察、设计发包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其他建设工程,向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总投资;

  (四)资金来源及组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预计开、竣工日期及分阶段计划安排;

  (八)建设单位名称。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报建后有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补充报建;建设单位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报建。

  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报建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有关机构不得审批其初步设计,不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不得办理招标手续,不得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报建月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月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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