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1995-02-13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1995]沪建建第0081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 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 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第八条 外地(含部属、部队)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施工,应自行完成,需对外分包工程的须事先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承包多层住宅工程的建筑企业不得再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应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项目,总承包方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总承包费;施工总包、承包建筑企业按本市规定进行分包的,可向分包承包方收取施工管理费,标准不得超过该工程综合间接费的30%-50%。

  第十一条 所有在沪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须使用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不得擅自使用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中,外地施工企业须以企业自有力量组织施工,需要使用外单位劳务的,应事先获得市建管办核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市规定的建筑企业,市建管办将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扣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市建管办将责令其停止该项工程的施工,限期予以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发包对方分包的工程以包代管或只收费不管理的,市建管办将视工程量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管办组织实施。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