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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管理办法

1994-05-24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淮府[1994]20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建立规范化市场管理秩序,监督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系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发包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告手续,方可进入建筑市场。这是建设市场管理中对发包方(建设单位)行为的约束,与对承包方(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相配套,使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形成有形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工程建设的部属、省属、市属、军队及外商来淮投资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为报建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授权市建筑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计委、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予以支持。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范围和内容: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其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或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属报建范围。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报建时必须填写《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下列报建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三)建设地点;

  (四)工程规模;

  (五)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

  (六)开、竣工时间;

  (七)发包条件;

  (八)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能力及人员素质;

  (九)工程筹建情况;

  (十)其它需要报建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一经批准,并依法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建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筑管理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并如实填写《申请书》;

  (二)市建筑管理处须于十日内对《申请书》内容核实,审核完毕;

  (三)市建筑管理处对审核的报建项目分类汇总,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送报建情况,并在建筑市场内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四)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申请,接受政府监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持有市建筑管理处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书》。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筑管理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报建设项目的;

  (二)报建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不如实填写《申请书》;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而自行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擅自施工的;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凤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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