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3-01 15:5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市政府第20号令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 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属以上建设单位所有建筑工程和县(区)属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区)属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八)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建筑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单位或已取得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代理招标工作,但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已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办理了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
(四)已领取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五)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的范围:凡政府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
(二)邀请招标的范围:除公开招标和议标发包界定范围外的建筑工程;
(三)议标的范围: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
2.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
3.主体项目外的附属工程,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议标的方式发包的工程;
4.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
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10~20天,大中型工程为20~35天,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后,不得中止招标。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三)标底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监理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底价格的审定工作,未经审定的标底价格一律无效。标底审定按送审金额的1.5‰向业主方收取。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宣布评标小组成员、评定标办法。投标书验、启封顺序为标书送达时间的反顺序。投标书启封后,当众宣布各投标单位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书未密封的;
(二)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人员一般由5~9人的奇数组成,评委库的评委成员不少于评标人员的60%.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签发中标通知,中标单位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中标价0.5‰~0.8‰建筑工程招投标业务费。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15日内,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可给予适当标书编制补偿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或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到2%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承包方违反规定,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或在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二)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三)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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