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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04-01-21 09:08    【  【打印】【我要纠错】

  武建[2004]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机制,根据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均应实行施工质量计分考核。

  第三条 全市施工质量计分考核工作,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管项目为市质监站监督科,区管项目为区质监站)负责实施。各质量监督机构按季度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计分考核情况。

  第四条 考核周期根据项目工期确定:自考核起始日起,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工期为考核周期;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施工期每满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起始日定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当月一日。每个考核期单独计分。

  第五条 计分考核以质量监督站组织的例行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情况以及是否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为依据,建筑工程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次数不得少于3次。各质量监督站应对所辖在建工程的计分考核工作进行有计划的安排,在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均应安排考核。

  第二章 计分规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完成相关质量监督手续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确定项目责任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受领监督任务后,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监督计划交底,同时向施工企业明确考核计分的具体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分别实行加分和扣分。工程项目在每个考核期加分和扣分的最高限值为10分。

  第七条 加分和扣分分别计算,不能冲抵。不同考核期加分或扣分分值不累计计算。

  第八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应予加分: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例行检查中质量较好的,每次可加0.5分,但每季度不超过2分。

  2、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质量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或通报表扬)的加2分。

  3、在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质量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或通报表扬)的加4分。

  4、获市级质量管理奖(包括QC成果奖)的加2分,获省、部级质量管理奖(包括QC成果奖)或列为省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加4分。

  5、获市优质工程奖的加4分;市黄鹤杯银奖的加5分;市黄鹤杯金奖或省楚天杯奖的加6分;鲁班奖(或国家级质量奖)的加10分。

  第九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扣分:

  1、凡重点质量保证项目未落实,每项扣0.5分。

  2、在质量监督站进行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力的扣4分。

  3、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下发整改通知)的扣4分。

  4、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下发整改通知)的扣8分。

  5、在各类质量检查中有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扣10分。

  6、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扣10分。

  第十条 在同一考核期内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同类奖项中最高荣誉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同一考核期内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同类项中最高分值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成立工程项目计分考核小组(2人以上),考核小组可为监督小组。

  第十二条 加分程序:

  1、申请。若工程项目达到加分条件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质监员可填写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加分申请核查表,报计分考核小组。获奖工程也可由施工企业申报。

  2、核查。计分考核小组在接到加分申请后,应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核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完毕后,考核小组填写加分内容及应加分值。

  3、告知。审批通过后,质监站(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项目的项目经理,同时抄送该施工企业。 自质量监督站受理加分申请至告知审批结果,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扣分程序:

  1、取证。质量监督站在例行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工程存在需要实施扣分的情况,即可由计分考核小组进行现场取证,并填写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扣分核查审批表。现场取证的情况将作为扣分的依据。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在市级、省部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下发整改通知),负责监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站可依据相关书面文件直接实施扣分程序。

  2、审批。在现场取证的基础上,计分考核小组按照扣分标准填写附表3中的扣分内容及分值,报质监站(科)负责人审批。单次扣分在4分以上(含4分)的工程项目报市质监站分管站长审批。

  3、告知。审批通过后,质监站(科)开具《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考核扣分处罚通知单》通知被考核项目的项目经理,同时抄送该施工企业。自质量监督站现场取证至告知扣分审批结果,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若项目经理或施工企业对扣分或加分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直接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向质监站申诉程序如下:

  1、申请。由项目经理填写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计分考核申诉核查审批表,报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科。

  2、取证。市质监站技术科在接到申诉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核查取证,并填写附表5 中的现场核查情况。

  3、审批。工作人员在现场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细则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审批。

  4、告知。审批通过后,由市质监站技术科以书面形式答复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签收,同时抄送该施工企业。自市质监站技术科受理申诉至告知审批结果,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分考核成绩是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企业资质年检、项目评优、企业和个人评先等挂钩。对成绩较好的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累计加分6分以上,同时扣分不超过2分的,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和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表扬;项目加分奖励作为企业及项目经理年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武汉市建委将视情况对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

  1、单位工程考核期内累计扣满6分,在中国武汉建设网上给予通报批评,该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质量强化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2、单位工程考核期内累计扣满7分,不足10分,责成所在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并取消该工程项目经理一年执业资格。

  3、单位工程考核期内累计扣满10分,吊销项目经理岗位证书,且两年内不得重新上岗。

  4、在同一考核期内,有2个以上(含2个)项目被累计扣满10分的施工企业,上报省建设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5、单次扣分在4分以上(含4分)或累计扣分达6分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和市优质工程的评审。该工程项目经理不能参加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

  第十八条 各质量监督站应对在建工程项目建立考核台帐和考核档案。在原监督档案中增加计分考核资料,将计分考核原始资料纳入监督档案。各质量监督站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上季度《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计分考核统计报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项目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奖罚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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