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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01-08 10:03    【  【打印】【我要纠错】

  湘建价办[2002]第001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办(站)、各专业工程造价(定额)办(站)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 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元月八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74、75号及10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师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南省造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补充和过渡,它着重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 全省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湖南省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各市、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的造价师考核管理。

  第二章 培训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师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科目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师培训教材规定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另行规定,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报名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湖南省造价师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4.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并获得中级预算员岗位证书的,可报名参加造价师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湖南省造价师资格培训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造价师资格申请表;

  2.学历证件及岗位证书原件;

  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岗及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4.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造价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省统一颁发的造价师资格证书及资格专用章。

  第十条 “资格证书”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含市政和装饰及交通工程)和通用设备安装两类。

  第十一条 湖南省造价师资格实行省内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造价师资格证书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持证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政策法规;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规定;

  2.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3.已取得湖南省造价师资格证书;

  4.经所在单位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再次注册者,应有参加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不予注册:

  1.负责编、审或咨询的工程造价成(结)果差错多;质量差,年度工作成(结)果累计三次误差率超过5%,或一次误差率超过±10%(误差率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为准);

  2.不如实填报业绩考核登记表,不接受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检查、审验和管理,或年检、考核不合格者;

  3.跨专业执业或超越执业单位资质范围执业者;

  4.离岗二年以上(含二年)或无工作业绩者;

  5.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者;

  6.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1.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任意压低造价、泄露标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为同一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者;

  3.转借、涂改资格证书,允许他人借用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4.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6.无故在二年及两年以上时间不注册的;

  7.死亡、服刑人员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执业资格的持证人员,二年期内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二年后,仍要求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必须经过考试,重新申办。持证人员离退休后,六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到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交回原证书和印章。如重新受聘,须持骋用单位颁发的聘书到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新申请资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新颁发证书和印章。凡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原持证书作废,并不得重新申请资格。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六条 湖南省造价师可从事以下业务:

  1.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3.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七条 湖南省造价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湖南省造价师必须按其资格证书所确定的专业范围,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执业。

  第十八条 湖南省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本省范围内可作办理招投标,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具有湖南省造价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湖南省造价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3.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具有湖南省造价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现、恪守职业道德;

  2.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如有损坏,应持原证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申请换发新证,“资格证书”丢失,应在湖南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补办。持证人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及时持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并经原工作单位盖章证明后,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办理换证及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湖南省造价师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查实后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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