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9 09: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原则: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和《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勘单位的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定。
二、工作要求: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条件、规程、核定结果和发证公告等。核定结果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再发证。核定结果公示时,应报部地质勘查司备案。
三、培训安排:2005年5月中下旬,由部地质勘查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完成时间:2005年6~11月,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12月上旬,向部地质勘查司提交《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进度,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并请于2005年6月底前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地质勘查司。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地质勘查司联系。联系电活:010-66558391,联系人:袁琦。
附 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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