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8-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闽建施[1994]06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系指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投资者(业主)、施工企业和其他单位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物业评估;工程概、预、决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标底编制、审核;工程造价监理、鉴证,提供有关处息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咨询业务的编制与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系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咨询公司或咨询事务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权利
一、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结论,不受外来干预;
二、按合同从委托方取得为完成咨询任务所需的必要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第八条 咨询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二、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三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过二个大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5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2、法人代表具有从事过三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对口的高级工程师。
3、具有《福建省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30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各专业配套齐全,并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和科学管理方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具有固定良好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并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5、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乙级
1、具有二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过二个中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3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法人代表具有从事过二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对口的工程师。
3、具有《福建省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配套,能应用计算机开展咨询业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一定的技术装备,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5、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丙级
1、具有一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二个中、小型工程(单位个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2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2、法人代表具有从事过一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对口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3、具有《福建省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15人(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各级咨询单位业务范围: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的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时对应的工程项目等级标准:
大型工程项目中型工程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24米跨度以上;或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民用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写字楼或合同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的单位工程;3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或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项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写字楼或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工程或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市政建设项目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桥等单位项工程,或合同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路面工程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桥等单项工程,或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路面工程。
本标准所指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以外的为小型工程项目;所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本标准仅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考核以及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时用,不做其它用途。
第三章 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咨询单位资质复查、审定和发证工作。
第十四条 成立咨询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审定,发给《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申请资质应提供《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报表》及有关文件:
一、申报表内容包括:
1、咨询单位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地址等;
2、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3、注册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4、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5、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6、业务范围;
7、注册资金证明。
二、应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报告;
2、工程咨询业绩与资历概况文件;
3、业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组织机构等情况;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新成立的咨询单位经审查符合第十条各项规定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达到咨询资历后经核定达到规定要求再发给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咨询单位取得正式资质等级证书三年后,方可申请升级。凡咨询业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和程度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八条 凡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咨询单位,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资质年检。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不合格的咨询单位给予警告,连续二年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理。年检结论作为核定咨询单位升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对咨询单位的业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和检查,督促咨询单位提供咨询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式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证书遗失必须在福建建设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收回原资质证书,再核定分立或合并的资质等级,并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停业或宣布破产的咨询单位,应报资质等级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及时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降级、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承担咨询业务范围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的,有损委托方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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