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3-1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湘建1995管字第87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均须填写《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报建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由招标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时领取。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 咨询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有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完备;
(二)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三) 建设所需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四) 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根据工程性质 建设规模和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招标方式。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 专业性较强 工期紧迫等特殊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招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在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招标工程设计图纸资料一套(工程招标工作结束后退还);
(二) 标底编制人员的资质证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资料,并重点做好以下审查工作。
(一) 招标单位的招标资格;
(二) 招标工程项目具备的条件;
(三) 投标单位的资格;
(四)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通知招标单位,逾期视作同意。
第九条 招标申请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下一程序的招标工作,否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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