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4-30 10: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十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1.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格,擅自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二)为无证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文件代审代签、代盖证书专用章的;
(三)私拉其他单位在职职工搞“地下设计”的;
(四)擅自超越资格等级、专业范围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
(七)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违反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2.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二)擅自超越资格等级、专业范围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提供错误的勘察设计依据或资料,造成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和进行施工安装,造成工程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封锁、垄断工程勘察设计市场,阻碍具备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法经营的;
(七)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使用或重复使用、抄袭、修改、出售、转让设计文件的;
(八)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