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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997-12-08 09:08    【  【打印】【我要纠错】

  沈建管发[1997]34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保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受建设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负全责的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的组织者和指挥者。

  第三条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所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第二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项目监理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监理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编写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及工程项目监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措施。

  (四)在监理过程中代表监理单位对外进行联络与协调,作出相关决定,并对其所作的决定负责。

  (五)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停工令、复工令。

  (六)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实际控制情况,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审核并签署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审核并签署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七)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争议和纠纷,组织处理索赔事宜。

  (八)参与工程竣工顶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主持审核工程结算书,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监理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九)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择优聘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选择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时向业主的建议权及对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三)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向业主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使用功能和施工方案的建议权;

  (四)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进行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五)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材料的否决权,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

  (六)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及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给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待遇并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监理单位自定。

  第三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第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申请条件为:

  (一)一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必须是取得建设部或沈阳市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高级工程师、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

  2、担任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二年以上;

  3、监理过一等工程一个以上或二等工程二个以上;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二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必须是取得建设部或沈阳市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高级工程师、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

  2.担任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二年以上;

  3、监理过二等工程一个以上或三等工程五个以上;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三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必须是取得建设部或沈阳市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

  2、中专学历者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大专以上的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3、从事监理实践三年以上;

  4、监理过三等工程三个以上;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

  (一)近三年内监理的工程项目中有不合格工程的;

  (二)近三年来监理的工程有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差,不适合从事监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书;

  (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监理实践年限证明材料已

  (四)监理业绩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考核与注册

  第十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队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工作由市建管局委托沈阳市建设监理协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进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市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

  第十四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发布本地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的情况;

  (二)受理考核申请,审查考核资格;

  (三)组织考核工作;

  (四)进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发证及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委员会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监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工期、质量、效益、安全等)评价;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综合能力的评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通过考核后,由市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沈阳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初(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第五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化升劣降。

  第十八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核定资质等级时,可申请升级,且一次只能晋升一个资质等级。有特殊业绩者,经主管部门考核,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将视情况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

  第二十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两年后经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被注销资质的,须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关系发生调转,且继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自调离原单位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调出所在单位及退职或被其所在单位解聘的,以及已经离、退休的,应从调出,退职或被解聘及离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证书到主管部门办理核销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遗失,须在发现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监理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工程规模必须与其资质等级相符,其监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二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二、三等工程项目;三级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三等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一律不得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承担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越级承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每年创一项市级以上优良工程,能胜任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监理的,由企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承担一项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监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主管部门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的处罚。

  (一)越级承担监理工程的;

  (二)伪造、涂改、出错、转让(岗位证书)的;

  (三)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承担工程项目的;

  (四)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严重违反监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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