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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0-12-26 10:10    【  【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政法[2000]601号文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设计招标可选择总体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招标、技术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为保证设计的统一,一般实行一次招标。

  第三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计划部门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管理权限内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已经环保部门批准;

  (四)具备进行设计所必需的、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七条 招标程序:

  (一)申请核准招标初步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质)审查;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六)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七)接收投标文件;

  (八)制定评标办法细则;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组织开标、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人(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设计合同。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申请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报送招标初步方案,并由计划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设计招标的经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质)的能力;

  (五)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人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程概况和招标要求,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建设位置及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

  (二) 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要求等;

  (三)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 满足设计需要的设计基础资料提供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六) 投标须知,包括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开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对标书投送的要求、投标人宣标方式等;

  (七) 评标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书编制和投标书的份数要求,包括图纸内容和图幅,民用项目对模型、渲染图、透视图的要求(投标书份数一般不少于15份,特殊项目不少于20份);

  (九) 投标文件投送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 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十一) 投标补偿费用及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二) 需要载明的有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宜采用投标人不署名和不宣标方式。采用不署名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标书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法人公章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的文字、标志和符号。

  采用投标人不宣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介绍设计的多媒体、录音(像)磁带。

  第十二条 凡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中国家和省出资部分达到5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经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准。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程造价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不同,或者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设计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经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及工程名称;

  (二)工程简介及招标的基本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质)要求;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负责人等;

  (五)获得招标文件时应当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

  第十五条 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资格(质)及经批准能够承担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业绩,完成同类工程的情况和能力;

  (三)主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设备装备水平及主要设计手段,科研试验室或基地的基本情况;

  (五)正在承担设计的其他工程数量与设计能力;

  (六)现有财务及注册资金状况;

  (七)对投标人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场址,使投标人全面了解工程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环境、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自然状况和人文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之后,应限定时间要求投标人分别以书面文字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和问题,招标人统一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解释,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在投标人质疑截止日后十日内分送各投标人。

  统一对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商谈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签章是否完好,并妥善保管。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发接收投标文件的回执。

  第二十条 评标细则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以评出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方案为目标。工业项目综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总平面布置、技术经济指标、设计进度、设计服务及收费、总概算;民用项目综合总平面规划、功能分区及空间布置、结构选型、立面造型、设计进度、设计服务及收费、工程造价估算等合理确定。

  评标细则是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的具体化,应当与评标原则和方法一致,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编制完成并密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设计资格(质)和所能承担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投标一般由一个法人独立完成,采用联合投标的,投标人资格以资格(质)等级较低、业务范围较少的法人资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业项目投标书中应阐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工艺流程及设备选型、用地面积、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节能、劳动定员及生产组织、建设周期、社会及经济效益等主要内容;民用项目投标书应阐明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布置、总平面布置规划、用地面积、建筑高度、结构选型、立面形式创意、建设工期等;

  (二)图纸。包括能反映投标设计方案的各种图纸。民用项目除平、立、剖面图外,还应当附渲染图、透视图,招标书中明确要求提供模型的还应投送模型;

  (三)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四)投资估算及经济分析;

  (五)附件:1、设计资格证书及副本;2、设计周期及保证建设进度的措施;3、主要设计人员及设计质量保证体系;4、设计收费报价及优惠条件;5、对招标书中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等。附件单独装订成册;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图文清晰、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投送。招标文件要求不署名投标的,不能使用任何表明投标人的文字、标识、符号,并对全部投标书(包括模型)密封(封套外加盖单位公章)投送。送标人要有投标人法人委托书,并索取记有时间的收标人回执。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份数与附件一并密封投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取(购)招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 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一般邀请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标程序:

  (一)招标人介绍开标议程;

  (二)建立开标评标监督组;

  (三)宣布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宣布开标、评标纪律;

  (五)在监督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评标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拆封;

  (六)宣读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监督组由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招标人九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资历与专业结构应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按照《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豫计政法[2000]936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招标人在计划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纪律:

  (一)评标委员要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议意见负责;不准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采用投标人不宣标形式招标的,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不得发言补充;采用投标人宣标时,按照开标会议确定的宣标顺序,后位投标人应退出会场、不得旁听,前位投标人宣标结束后不得补充发言;不得采用任何方式与评委接触。

  (三)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议过程、中标候选人(方案)的推荐过程及评标过程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组成员不得任意干预开标、评标,不得收取监督费或其他名义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督组与评标工作人员、投标人代表验证、启封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内容及密封状况、收到时间、投标人法人证书(或委托书)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宣布废标。

  启封、验证投标文件时,应当对所有能表明投标人的签章保密处理,并对投标文件编号,分送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文件编号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不得向评标委员会委员及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透露。

  第三十四条 宣读投标文件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宣读时间应统一限定。

  宣读招标文件宜用录音(像)、幻灯、多媒体演示、工作人员代读的方式宣标。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程序:

  (一)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审阅投标文件;

  (三)评议投标文件;

  (四)评委具名投票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案);

  (五)宣布评标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全体签名通过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宜在开标结束后立即开始,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监督组成员及少量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招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评标委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并有组织评标的经验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的评议应当全面、认真、负责,根据评标办法和细则的内容,提出设计的优劣。

  第四十条 评委推荐中标人(方案)宜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也可以采用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或评标办法和细则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方案),经招标人授权的,也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方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报告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每个投标人(方案)的优劣;每个评委原始评分单或推荐意见。评标报告经全体评标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慎重评审,并经过全体通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六章 定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方案),在十五日之内确定中标人(方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项目,中标人(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设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签订设计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经招标人和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子项设计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项设计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中标人作为总体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水平、质量、进度等负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人及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十一条 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指导、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惩处。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接受好处的,或在招标过程中谋取单位利益的,按受贿行为处罚。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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