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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6)231号

各市建委暨招标办,省各厅局(总公司),部属和外省市驻苏单位:

  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反映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省政府65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分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分级管理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 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省管范围):

  (1)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

  (2)经省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

  (3)省属单位的项目;

  (4)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按规定由企业自主审批且需报省备案的项目;

  (5)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苏单位在本省的建设项目。

  3、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1)经、市、县(市)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含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

  (2)市、县(市)的分级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65号令精神具体划分。

  4、省管范围内的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委托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1)由市、县全额投资的项目;

  (2)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苏单位(不含特大型企业)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

  (3)在外资和国内私人投资项目中:

  A、外方独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

  B、合资、合作项目按中方投资比例划分,市投资比例大于百分之五十的项目;

  C、国内私人投资的项目。

  (4)省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可以委托管理的其他项目。

  5、委托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1)委托管理的项目必须先向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2)委托管理的项目,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签发《江苏省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委托书》。

  (3)委托管理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受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评标定标表》,并附中标通知书一份,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6、委托管理的要求

  (1)委托管理的项目从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审批及标底的审定,开标、评标、定标、签约到履约的检查、监督,均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由受托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代行全过程管理。

  (2)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费由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其中百分之十上缴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按季汇总结清。

  (3)委托管理项目违反规定的,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可解除委托。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与省有关厅局的分工协作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省各厅局及其直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2、省工业、交通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专业建设项目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并办理招标申请手续后,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负责具体的招投标业务工作。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中标通知书须与省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签发。

  3、非工业、交通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建设项目和工业、交通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非专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委托管理。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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