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赣建建字[1998]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 保障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内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装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20天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装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待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有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二)在其务工所在地有固定的办公或居住场所,持有租房合同,并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了暂住人口手续;
(三)有6名以上(含6名)不同工种并已取得家庭装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合伙人员,有推选的负责人;
(四)有相应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机具和设备;
(五)具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赔偿支付的能力(不少于3万元);
经审查合格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厅委托的行业协会发给《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的,还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个体营业执照》。
第九条 凡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的装饰材料和室内配套设施产品,要有出厂合格证书和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从事家庭居室装修活动的企业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出让证、照;
(六)不得侵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市、 县可逐步建立有形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组织有经验、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营销厂家入驻市场,为居民进行家庭装修选择材料、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除自行安装装修外, 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企业承接居室装修工程。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进行装修, 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荷载,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
不得任意刨凿顶板或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厕浴间地面防水层;
不得未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卫、燃气等配套设施:
不得使用任何装饰材料遮盖煤气管道及气表;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
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后果应承担法律、经济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 应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去选择施工单位,并委托市场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成交的家庭装饰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可向市场投诉处投诉,或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 家庭居室业主与承接装修施工方之间,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江西省统一使用由江西省装饰行业协会印制的《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文本(该合同参照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供之样本,结合本省实际,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姓名或单位、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还应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上岗证书、注册登记的号码;
(二)家居装修的面积、项目、材料供应方式,质量要求以及验收方法;
(三)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提前竣工或延误工期的责任和奖罚;
(四)分项工程做法说明;
(五)材料使用单(标明材料型号、规格、品牌、等级等);
(六)工程完工后保修的内容和期限;
(七)装修工程总价和付款、结算方式;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途径;
(十)合同生效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十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价格, 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凡在家庭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发生的装饰装修纠纷,可向市场投诉处进行投诉,或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邻近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承接家庭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业主及相邻居民的安全。
作业中如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及时清运,严禁乱堆乱放;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相邻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漏水、断电、断水、物品破坏等,应由发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承包人的责任,由发包人找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原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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