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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规则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办法,充分体现 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更好地实行工程量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业设备安装、桩基及地基处理、建筑装饰装修、市政设施、钢结构、网架等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造价5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1000M2以下的简单工程可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其它特殊性工程须采用其它评定标办法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交通、邮电、供电、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可参照本规则执行,也可根据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做到“统一发布信息,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评委库管理”。

  第四条 招标项目的施工图必须经设计质量审查合格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量和预算价。标底编审单位所编工程量和预算价应力求准确无误,编制差错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审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投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中的差错向招标人提出修正意见,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对差错进行调整,总差错率在*2%以内的可以不调整。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及最终数字盖章(签字)认可,由招标人报招标办审定。

  第二章 明暗标两步法评标规则

  第七条 投标人根据确认后的工程量自主报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报价书、承诺书等价格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和资信、业绩等商务文件组成。

  第八条 投标文件除资信、业绩等证书原件外,其它内容至少应为一式两份,具体要求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明暗标两部分分别包装密封。暗标部分一般为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有关内容,其余投标文件则为明标部分。

  第十条 暗标部分不得含有表明投标人的任何标记或暗示,否则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必备内容中如涉及单位、部门及人员称谓,则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以统一的称谓编写。

  第十一条 暗标的一般格式要求是:封面采用随同招标文件下发的统一封面,其工程名称在开标后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纸张应为同一规格,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微机打印,不编页码,一律采用普通订书机按装订线装订。其中的图表所用纸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宽度,再折叠装订。暗标不符合一般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开标时应先开暗标,由招标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暗标进行拆封、编号,此过程不得少于两次,且参加人员不得重复。编号与投标人的对应表应分别密封保存,暗标评标结束前不得拆封。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评标规则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是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承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的主要依据,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标书。暗标的封面、格式、字体、纸张、装订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具备的基本项目统一按以下顺序编排:

  1. 工程概况;

  2. 工期及质量目标;

  3. 施工准备情况;

  4. 施工组织管理网络;

  5. 施工总体部署;

  6. 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法;

  7. 针对本工程特点采用的特殊措施;

  8. 季节性施工措施;

  9. 质量保证措施;

  10. 工期保证措施;

  1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12. 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措施;

  13. 主要施工机械和工具、主要周转材料、劳动力安排一览表;

  14. 施工进度计划;

  15.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没有具体内容的项目也应列出标题后再说明理由。基本项目不全或顺序编排错误的标书,视为无效标书。

  第十六条 技术组的专家评委对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分为定性和计分两种。

  第十七条 定性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结论分为可行与不可行两个等级,只定性,不作相互比较。定性法适用于砖混结构工程,多层住宅楼,住宅面积占50%以上的商住楼等结构简单的工程的施工招标。

  第十八条 对不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以下原则判定:

  1. 与发包工程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2.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3. 按照该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和方法进入施工阶段后,预计会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计分法由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分析后,根据其正确性、合理性,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分原则打分。计分法适用于框架工程(包括框架结构部分面积占50%以上的综合楼、商住楼等)、高层建筑、设备安装、钢结构、网架、桩基、市政及建筑装饰装修等较复杂的工程的施工招标。

  第二十条 计分法的具体分值分布按照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1. 有效标书可得基本分                  3分;

  2. 施工总体部署科学合理                3分;

  3. 结合本工程特点的针对性措施          3分;

  4. 主要分部项施工方法                  3分;

  5.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2分;

  6.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2分;

  7.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分;

  8. 其它内容视工程情况而定              2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装饰装修100万)以下时,施工组织设计满分为10分(按第二十条规定减半执行),其它情况为20分。特殊情况须适当增加分值的,经批准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再按比例分配到第二十条各款中。

  第二十二条 用计分法评标时,应由各个评委独立打分。投标人最后得分应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其余得分的平均值(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分法评标中,施工组织设计实得分必须达到应得分的50%(含本数)以上,否则,该施工组织设计视为不可行。评委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的,在正式定标前应请投标人进行答辩,然后再下结论。被评定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不再进入评标程序。

  第四章 价格文件评标规则

  第二十四条 暗标评标结束后,明标方可开标。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当众拆封,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提出工程造价的期望值,经招标办审批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期望值可以是一个具体数字,也可以是一个百分点以内的取值范围。当期望值是一个范围时,则应在开标前当众抽签确定最终期望值。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造价期望值的选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以确认后预算价的93%~98%为取值范围,一般不得突破。

  2. 施工环境好,条件优越的工程,应趋下限(93%~95%)。

  3. 施工环境差,工程难度大的工程,应趋上限(98%~96%)。

  4. 一般工程在95.5%左右为宜(95%~96%)。

  5. 安装、装璜、桩基等其它专业的工程,经批准后,取值范围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给予招标人的优惠条件应折算成货币形式,各项优惠均应说明出处、理由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评标时,经济组评委应仔细审查投标人的让利理由,并对其合理性予以确认,对让利达预算价的10%以上者,应请投标人进行答辩,然后予以确认。报价高于期望值的101%(不含本数)时,可确认为报价不合理。被确认为报价不合理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不再进入评标程序。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方可进入价格评分程序。报价得分为50分。

  第三十条 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根据招标人期望值与投标人有效报价计算M1值:

  M1=(期望值×50%+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50%)×99.5%

  2. 投标报价与M1值的偏差占M1的百分率在-4%~+2%之间可得基本分40分,超出范围的不得分。

  3. 根据得到基本分的报价与招标人期望值计算M2值:

  M2=(期望值+各得分报价)×99.5%÷(得分报价个数+1)

  4. 以各得分报价与M2的偏差占M2的百分率插入以下数轴计算得分:(略)

  5. 报价总得分为基本分和数轴得分的和,计算百分率时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字,用四舍五入法修约。

  第五章 奖励加分规则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的资信和业绩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评标时给予加分。奖励加分的办法,按苏建招(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加分可依据投标人开标时提供的证书的原件,也可依据招投标管理机构所建的信息资料库中的资料。扣分则依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信息资料库提供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的资信、业绩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必须有一个主投标人。主投标人必须承担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联合体投标的奖励加分以主投标人的资料为准。

  第六章 确定中标人规则

  第三十五条 经济组与技术组评委应分别撰写评标报告并签名,说明所下结论的依据,评标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评委会有权责令中标单位改正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从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的投标人中产生,定标执行以下原则:

  1. 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2. 总得分相同时,取低价者中标;

  3. 总得分与报价均相等时,由招标人决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扬州市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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