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青建法(1996)445号
一九九○年十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是指进行固定资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为组织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置的各类管理机构(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资格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工作业绩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时申报。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凡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可以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资格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作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建筑安装、工艺、水电、设备材料、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熟悉设备材料性能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一个二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工艺、水电、设备材料、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套。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一个三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工艺、水电、设备材料、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管理四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一个四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工艺、水电、设备材料、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表《工程类别及等级》(见附件一)执行。
四等工程系指8层及其以下、18米跨度及其以下的建筑物,高度30米及其以下的构筑物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程序:
(一)经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收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之日起,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发给《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核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三)建设单位工程项日管理机构需承担新的建设项目时,其资格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经资格审查批准后,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报建表;
(三)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管理机构经济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职称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因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请部分有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但聘用人员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管理人员总数的30%。聘用人员须附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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