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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业务纠纷裁定办法(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处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交易业务中发生的纠纷,保护参与交易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稳步和健康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之间因交易过程中业务发生纠纷时, 可以提请裁定解决。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纠纷裁定机构是交易中心会员大会下设的纠纷裁定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交易中心会员工作部。

  裁定委员会成员由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交易中心总裁兼任。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 应当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少是强迫。

  第五条 纠纷裁定应当在事实清楚、 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 裁定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申请裁定应当是在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二)属于裁定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申请裁定, 应当递交裁定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裁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定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受理,还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条 裁定委员会应当在裁定前十日将裁定时间、 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作裁定不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裁定,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 裁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裁定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裁定。

  第十四条 裁定经过应当记录在案, 裁定书由裁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交易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二)纠纷的事项和请求;

  (三)裁定依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 裁定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裁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裁定后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无法结案的视作裁定不成。

  第十八条 裁定不成或者在裁定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裁定委员会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一方,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交易中心按照章程予以处分或者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为了保障交易的正常运行, 在业务纠纷解决前,交易中心可以采取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期间的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入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裁定结束后, 所有材料由交易中心会员工作部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代理会员与被代理的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若双方自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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