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工程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混凝土总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预拌混凝土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单位。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预拌混凝土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内公开进行。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全市预拌混凝土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使用预拌混凝土总方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的必须经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通过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和其它媒介发布,也可通过市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地址、使用数量、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坍落度等其它特殊性能要求,工程名称、结构部位、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供应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招标应在施工招标结束后进行,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预拌混凝土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 综合说明书、项目名称、地点、批准文号、资质情况等。
(二) 预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坍落度等其它特殊性能要求、石子最大粒径、水泥品种标号、数量清单。
(三) 预拌混凝土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四) 预拌混凝土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供应方式、验收方法。
(五) 预拌混凝土价款支付和结算方法、价差处理办法。
(六) 预拌混凝土评标标准。
(七) 拟订合同主要条款。
(八) 投标截止日期、标书送达地点、开标地点。
(九)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分送各投标单位。
第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并经市招标办审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响应招投 的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三) 企业简历
(三) 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间规定,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标书送达地点。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 综合说明;
(二) 供应商品预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坍落度等特殊性能要求,石子最大粒径、水泥品种标号,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报价;
(三) 供应计划;
(四) 保证产品质量和供应计划的技术组织措施;
(五) 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报价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指导价并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浮动幅度控制在+2%至~-4%范围内,特殊情况下浮动幅度范围经市招标办同意可适当调整,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问题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十六条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市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无效投标标书。
(一) 未密封。
(二) 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三)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 逾期送达。
(五) 该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评标小组人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人员名单要在市招标办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人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综合评议法,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供货期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措施,社会信誉、服务质量、供应能力进行评分评价,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 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开标至决定中标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日。决标后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日。特殊情况下经市招标办同意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报市招标办审查、备案,并到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均按《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市(县)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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