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漳政[1997]综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的合同行为, 维护我市建设市场秩序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和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增强当事人合同自律和法律约束意识,提高合同履约率。
二、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统一的合同文本。
三、 凡建设工程造价50万元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5月内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不属于鉴证范围的俣同应于签订后10日内主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办理鉴证或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 根据国家工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鉴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正、副本、工程计划任务书、设计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资质等级证书、工农业执照、承发包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书、收费许可证等。
五、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合同自律意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应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应认真做好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
六、 省外或本省其他地(市)驻漳施工企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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