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使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理及租赁各方行为规范化,本着为交易各方服务的原则,根据《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共设交易席位七十个,其中十个固定席位,六十个散席位。固定席位由交易中心在已取得交易资格的单位中,根据企业业绩、社会信誉、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标租赁的方式招租,散席位采取自愿申请,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审批的方式招租,并按申请和完清手续先后顺序办理。
第三条 凡经竞标和审批获得交易席位的交易单位, 在工程交易中,可享有提前获取招标信息,增加投标机会、评标评分时按评标办法规定可获得加分。
第四条 单位在申请席位租赁时, 应首先取得《乐山市施工企业投标许可证》或经市招标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席位租赁的单位应当填写“席位申请表”。
第六条 市招标办负责对申请席位的单位进行审批, 由交易中心书面通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固定席位的单位参加公开竞价租赁。
第七条 凡被批准参加竞价租赁的单位, 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交纳租赁保证金壹千元。凡不按时参加席位竞价租赁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参加竞价租赁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凡竞价租赁中标者保证金从租金中扣除。竞价租赁起价等要求在租赁竞标试行方案中制定。
第八条 被批准获得交易散席位的单位, 交纳两年场地租赁费2万元。 被批准办理了《建设工程交易证》的且为无席位单位交纳交易服务费2000元/年。
第九条 本办法中交易席位租赁以两年计算。 即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凡获交易中心固定席位的单位在承租两年中,中标工程个数少于3个(不含3个,面积均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中心延长其原租赁席位的租赁时间两年,并免收租赁费;凡获交易中心散席位的单位,在承租两年中,中标工程个数少于1个(含1个,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中心延长其原租赁席位的租赁时间一年,并免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 交易席位承租后,不得转租、转让、转卖。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席位可以发生变更:
1、申请退出交易中心被批准的;
2、申请退出交易席位被批准的;
3、未按时缴纳席位租金的;
4、经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
第十三条 席位中的一切设备和用品 (承租单位自备的除外)均属“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席位承租单位只具有使用权。使用中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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