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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管工程项目进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省属投资为主和中央委托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省管项目”)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有形建筑布场的通知》、《关于组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批复》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范围、方式和条件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省管项目(不含省补助投资的市以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或发包承包活动都心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进行。属于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公开招标:

  1、 列入国家计划的中央和地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邮电通讯、市政公用、环保、仓储等工程,实行建设监理招标;

  3、 城市主干线、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4、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以及发包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邮电通讯、市政公用、环保、仓储等专业工程,实行施工招标;

  5、 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总概算在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

  (二)上款规定的工程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省建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发包:

  1、 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仅有3至5家,又不宜采用国内或国际招标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邀请单位不少于3家;

  2、 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仅有3家以下,又不宜采用国内或国际招标的,可以申请议标,议标单位不少于2家;

  3、 受工程条件限制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申请议标,邀请参加议标单位不少于2家;

  4、 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单位;

  5、 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项目,若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可以申请自行完成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三)除上述情况外,如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进入省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省建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外商独资投资、境外捐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选择何种方式发包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五)进入省交易中心招标投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实行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资料。

  2、 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3、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4、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其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建设资金已有30%以上存入银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跨地区的大中型项目和省的重点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未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但已立项确定要实施,其控制性工程已有施工图纸,确需提前动工的,经省建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省交易中心先行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

  5、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的,其建设硕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二、省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范围、运作程序和方法

  (一)省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性服务单位,为省管项目的交易提供如下服务:

  1、接受省管项目的报建登记;

  2、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其他相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活动场所;

  4、指导省管项目的交易活动;

  5、设立办事窗口,为进场交易的主体提供从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鉴证,到办理工程承发包审批的“一条龙”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运作程序和办法,由省建委商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省交易中心和进场交易各方应严格执行。

  三、进场单位的管理

  (一)下列单位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工程交易:

  1、省管项目的建设单位;

  2、 取得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或其授权的市建委(建设局)颁发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资质证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省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状况登记的本省建设企业;

  3、 经省建委同意办理了进粤承揽工程任务许可手续,并在省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状况登记的省外和中央驻粤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

  4、 经省建委同意可参加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或可承包省管项目,并在省交易中心办理了企业状况登记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单位。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省交易中心可发给《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准入证》,凭证进场开展交易活动。

  (二)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省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交易中心停止其交易活动,并报省建委处理:

  1、建设工程未具备招标发包条件擅自招标发包的;

  2、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超出投资计划文件的建设规模或单项工程内容或建设工程规划文件批准规模的;

  3、招标单位不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

  4、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发包工程的;

  5、 承揽工程任务的单位弄虚作假,或出卖、转借证照搞违法经营的;

  6、招标单位或标底审查部门泄露工程招标标底的;

  7、投标单位串标或哄抬标价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监督省管项目进省交易中心交易的措施

  (一)省建设、计划、监察、工商、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强对省管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省交易中心须定期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工程交易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一条(一)、(二)款的规定,该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不进省交易中心交易,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负责工程承发包任务审批和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违反规定给不进省交易中心交易、该招标而不招标或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工程办理工程承发包任务审批手续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等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有关建设企业违反规定在省交易中心外擅自承接任务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擅自开工的,由省建委责令停止施工, 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停止该单位6至12个月承接工程任务的资格。

  本省建设企业三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上述违章行为的由省建委或省建委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省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建设企业三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上述违章行为的,取消其在本省承接工程任务的资格。

  (四) 工程发包价超过5亿元以上(其中,财政拨款工程超过1亿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其评标定标结果,需经省建委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察机关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 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本办法由省建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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