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 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除经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设计和限额以下工程设计外,下列工程设计应当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一)投资额兰州市在8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4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工程设计;
(二)上述工程设计以外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三)城市广场、主要街区地段及重要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第三条 设计招标投标、 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管理范围是:
(一)国家、省列限额以上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
(二)1000万元以上的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工程的设计招标;
(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广场、主要街区地段、重要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招标;
(四)除(一)、(二)、(三)项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管项目范围以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设计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式的立项批文并已向招标办公室报建;
(二)具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测定范围的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或拨地批文;
(四)有关设计要求说明:水、电、煤气、供热、环保、通风、市政道路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六条 负责设计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招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公室批准;
(四)发布招标信息;
(五)投标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投标;
(六)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公室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七)按照有关规定选定投标单位;
(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九)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十)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投送标书;
(十一)按有关规定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二)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三)组织评标、评定中标单位;
(十四)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
(十五)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八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报建批准通知、工程概况、计划规模、总投资控讳卜占地面积及建筑物所处地段要求,供水、电及其他动力的初步要求,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消防要求,总体功能及配套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标准要求等;
(二)对方案设计图文(渲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设计范围和深度要求;
(三)对方案中标人在施工图设计中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工期要求,对选用落标人局部方案的剩、偿条件要求;
(四)投标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五)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设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信息网或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按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有承担该工程设计能力的五个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议标或方案征集。须经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参加议标或方案征集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设计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一次招标、 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 小型工程应不少于15天,大型工程不超过9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本省工程建设设计证书和在本省注册的省外设计单位均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建设设计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计资质证书和相对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企业技术人员及装备情况;
(四)现有设计任务及已完成设计的代表性工程;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
1、总平面图;
2、地下室及地上各层平面图;
3、各立面图;
4、主体体型复杂的至少应有两个以上不同部位剖面;
5、 公共建筑应有彩色渲染图,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做建筑模型;2万平方米以下公共建筑需做建筑模型时,有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模型成本费用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支付;
6、工业项目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有工艺流程布置总平面图或相关的专业内容。
(三)对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耗用量指标;
(五)中标后需完成扩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的周期和完成设计进度的保证措施;
(六)工程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设计流程或相关的专业内容。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七)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金额。
第十六条 投标书应内容齐全, 字迹清楚,双套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第十七条 投标书为一式五份、 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若需要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可以联合投标。 但应按低资质等级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书中的说明书、 图纸和模型一律不得用图签,不能注明单位名称,不署姓名,但必须另行备文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标注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并按规定时间送达投标地点。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时限前用正式函件更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 评标、定标工作须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评标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成人数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 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11人,且为单数。
专家的抽取应符合《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按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进行。商务标应当在投标人的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内容包括综合说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周期及保证措施;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材料耗用量指标;设计费用收取金额。技术标不应当众开封,由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在招标办公室监督下对各投标书的印章、投标单位名称重新进行保密处理并编号记录后递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标按百分制或表决法进行。 百分制评标时商务标占20分,技术标占80分。由评标小组按招标办公室已批准的评标办法分别打分,综合后的最高分或得票数最多者即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请,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四)未加盖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有严格要求,而投标文件中出现印记或明示、隐含投标人内容的;
(六)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对技术标中技术先进、 功能全面、结构合理、安全适用、满足建筑节能及环保要求、经济适用、美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况做出公正的评价,并独自做出书面陈述意见形成表决理由。
抽取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不受任何方约束。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中标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后,由方案中标人负责修改。方案中标人部分选择了落标人部分方案的,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在招标单位的协调下费用由中标人和落标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方案中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按中标工期编制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方案中标人原则上即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实施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般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中途买断或转嫁给另一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中标人在7日内与招标(项目法人)单位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中标通知书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设计中标范围,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 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书及有关资料,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的投标书,应适当付给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由评标小组确定。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 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的设计方案均负有保密责任,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编号不得向评标小组成员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人员泄密。
第三十一条 设计招标工程设计费用的收取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上下浮动不得超出国家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整个评标过程负有保密责任,涉及评标过程和活动内容不得外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比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勘察招标及本办法未尽事宜, 可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广场、 车站、主要街区地段、居住小区等的规划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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