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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勘察市场监察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通发[1998]第159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委)、工商行政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我省勘察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尽快扭转我省勘察市场混乱的局面,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商局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勘察市场监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工程勘察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努力创建我省有形和有序的勘察市场新局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管理, 规范勘察市场行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包和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在发包和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市场经营活动中,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工程勘察资格分工程地质勘察、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及钻井、工程测量及城市规划测量等专业。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治理、岩土工程监测(含工程桩动测)和岩土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工程勘察)。

  第二章 监察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勘察市场鉴定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勘察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本办法对勘察市场进行监察,查处各类不按程序和规定进入勘察市场的行为。

  三、对工程勘察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市场进行监察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组织实施有关勘察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勘察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勘察市场进行监察,查处不按程序和规定进入勘察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省建设厅、省工商局是全省勘察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厅负责组织对勘察市场监察人员的审查、批准和监察证书发放等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勘察市场监察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贵州省建设厅委托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证书的审查、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第三章 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监察的对象是: 凡发包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包括人体发包商)和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包括进入勘察市场进行勘察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本办法监查的对象。

  第八条 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勘察业务时,必须具备《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勘察工程须实行招标、投标时,必须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或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证书。所承接的工程勘察业务应与所持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内容和等级相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核定的内容和等级承接勘察工程。个别确需越级承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越级承接手续,其成果必须报贵州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后方能交付使用。

  四、发包和承接工程勘察业务时,必须按《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签订合同,合同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须按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验证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后,承接方方可施工。

  五、需要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和承接工程勘察业务时,也须按上述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完善手续。总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可分项发包的工程,也应按上述第四款的规定,与具有相关技术能力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六、个体设备(含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施工设备、测量仪器、测试、监测仪器等)进入勘察市场从事岩土工程劳务的,必须按《贵州省人体岩土工程设备、仪器从事岩土工程劳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从事岩土工程劳务。并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七、有证勘察单位在武艺岩土工程的经营活动中,相应的专业技术工程也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章 监察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监察人员可随时进入勘察工程现场进行监察,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出示监察证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公平交易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监察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有权要求发包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出具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登记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的招标投标资料;

  四、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代理机构持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进行工程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勘察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勘察技术方面的基础资料等)。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有权要求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以下文件资料:

  一、发包单位的任务委托书及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发包单位提供的勘察技术基础资料;

  三、编制的勘察技术纲要或勘察技术设计;

  四、勘察单位的资格等级证书;

  五、现场勘察工作人员相应的上岗证书;

  六、提供现场钻探记录及岩心编录等资料;

  七、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村管理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工程勘察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或出租、出借勘察单位图签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

  四、未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及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

  五、未办理规划、征地有关手续的;

  六、该进行招标投标发包或承接勘察工程而不进行招标投标的;

  七、倒手转包或挂户承拉工程勘察业务的;

  八、无工程总承包权而分包工程的;

  九、个体岩土工程勘察、施工设备、仪器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凡无证上岗操作的;

  十、有证单位在册人员未经单位同意,私下搞个人勘察的;

  十一、以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或违规、违法发包、承接勘察工程的;

  其他处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件》中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必须坚持原则,依法监察。不得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循私舞弊,否则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问题的解释,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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