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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锡建施(98)第17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锡建施(98)第11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含新区、 郊区、马山区)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4、 须配备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预决算、施工管理、设计人员及固定的施工人员。其中专业技、经人员不得少于4人。

  第五条 已经设立的家庭装饰企业申请资格证书, 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四)企业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有关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外聘人员的聘用证明;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企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附有效合同);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 应由资格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资格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五条(一)、(三)、(四)、(五)、(六)、(七)、(九)项规定材料。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市建委颁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不含资质的企业, 需新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经营项目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

  第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 全并、撤消、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应在30日内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资格证书,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第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星期内,到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 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遗失资格证书, 须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装修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进行动态管理,年检工作由市建委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群众投诉多的,视情节轻重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涂改、 出错、转让或出卖资格证书的,由资格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格证书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第十六条 外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的企业, 在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务的,应预先到市建委办理进市许可证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方能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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