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字[1998]99号
一、遵守国家、市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主体资格合法,行为规范。
三、发承包活动中,不许垫资承包。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遵守招标投标规则,不泄露、探听标底,不相互勾结、串通投标,在定额指导下合理定价,不抬高和压低价格,搞不正当竞争。
五、不出伪证、不搞欺诈,坚持以质量、合理的价格、工期和信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六、严格遵守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有关手续,不搞违章工程建设。
七、交易主体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认真履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不准利用职权,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廉洁奉公、不行贿受贿、不请客送礼、不收受回扣,杜绝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十、服从“交易所”的管理,遵守交易程序,爱护“交易所”内各种设备、设施,保持良好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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