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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场[1998]第241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经委、 市计委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沪经场(1998)149号方的精神,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对机电设备采购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的择优选择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等形式的限制,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合格的投标人机会均等,并可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 是指对机电设备采购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本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单位设备价值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一次投资采购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
(三)列入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四)列入国家规定特定产品目录的(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进口机电产品;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项目下机电设备采购,包括利用外资项目(除与国外贷款方有专项协议外),均应当鼓励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投标,按《建筑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一节 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也称业主) 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落实招标采购资金;
(四)达到招标采购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招标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2.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除有特殊约定外须向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2%的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三)接受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节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定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储蓄所其招标代理资质等级从事相应招标代理业务的独立法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1.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四)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2.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接受市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投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标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要求招标人、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二)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或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瓢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四) 中标后 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类型分为: 国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
(一)“国内招标”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机电设备生产者或经营者,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参加投票,并以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国际招标”指符合招标文凭规定的国内、国外设备生产或经营者,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三)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四)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须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邀请函。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招标类型, 并根据招标机电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需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含:投标邀请函、技术规格和要求、投票人须知、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 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并经“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出售,文件出售后不退。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售出后遇到需要说明或修改的问题,招标人应在开标前两周内以局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结合一般应对国内投标人予以优惠,优惠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设备估算价, 并负有对此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周期: 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少于30天,大型复杂项目一般不少于45天。
第二节 投标
第十七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 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协助有关部门动员和组织本市个事业单位积极参加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具有招标文件所需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经营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
(三)投标项目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额的2%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
第二十条 投标截标之前,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时间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和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与招标规定不符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文件。
第三节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人或机电设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评委、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可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工作人员拆封、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机电设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筒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应充分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意见,“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解释。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在综合比较投标机电设备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和投标人资信情况及国内投标优惠等因素,综合评价出中标优选方案,供招标人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委会” 评出的中标优选方案,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 招标人根据确定的中标人在10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贷合同;国外厂商中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委托外贸企业与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贷合同。同时通知落标人,并在15天内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招标将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中标人。
第四节 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 应严格保守招投标秘密,设备估算价和评标情况是招标工作的机密,投标文件对非该投标人也属机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泄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组织、管理本市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并成立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对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进行领导、监督、管理;
(二)负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审核;
(三)负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有关事宜的协调,监督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公正性;
(四)负责对不宜招标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招标人经批准自行组织的招标,负责核发中标通知书、负责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审核;
(五)负责对招标范围内的不进行招标等违反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招投标人,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制约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由市经委会市计委、市建委或者国家经贸委批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有关登记手续,经“办公室”认证后,方可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机电设备招标范围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中,要帮助把好招标关。对应该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批准可靠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对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的,上海市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发或注销开工许可证。其他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应鼓励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确定经招标方式采购的国外机电设备, 业主在办理进口登记时,须凭“中标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到市机电设备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国内厂商参加国际招标投标, 国内中标人为生产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件,在办理进口登记时,可凭“中标通知书”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列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经确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办公室”出具《不招标通知书》,市机电设备进出口办公室凭《不招标通知书》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的责任:
1.遇到下列情况的属于违约:
(一)办理机电设备招标委托手续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之后、开标之后,委托方撤消招标委托;
(二)选定中标人后不按规定时间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三)有违反招标工作的行为。
2.根据违约的情况,除特殊约定外,一般按招标金额0.5-2%支付违约赔偿金。委托招标的其赔偿金的75%付给投标人,25%付给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其赔偿金的100%付给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的责任:
1.遇到下列情况的属于违约:
(一)开标后投标人撤消投标;
(二)经评标确定为中标人后,不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三)有违反招标工作规定的行为。
2.根据违约的情况,除特殊约定外一般按投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金。委托招标的其赔偿金的75%付给招标人,25%付给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招标的,其赔偿金的100%付给招标人。
第三十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的属于违约: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单方面变更招标文件的规定事项;
(二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后果;
(三)有违反招标工作规定的行为。
2.根据违约的情况,除特殊约定外一般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金,其赔偿金的25%付给招标人,75%付给投标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本市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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