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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1998]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立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制及含有国有、集体经济成份的混合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予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设工程、管道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必须接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市及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和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资格;
(四)审批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代理协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三)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四)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监理登记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办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按有关规定选定符合资质和投标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按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根据评标、定标办法,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五)可依法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五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办批准可由招标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有施工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邀请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提出施工招标的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已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意招标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召开招标预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组织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填写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的投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邀请议标的,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招标范围、发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投标保证金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招标工程名称、面积、结构类型,现场条件等情况;
(三)设计施工图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造价结算及价差调整方法;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七)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八)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允许分包的范围及要求;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二)评标、定标的原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载明工程量清单及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批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标办同意。
招标预备会议的答疑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招标文件的变更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的质量、工期履约保证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的形式,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以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进行带资垫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三)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项;
(四)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应经招标办审核。招标办应在接到标底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二条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招标办应将标底审定后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办妥本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规定手续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工程的施工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概况;
(三)企业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度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和剩余施工力量;
(五)拟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资格及所完成工程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工程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市场行情确定投标报价;
(三)监督招标单位遵守有关规则情况;
(四)按有关规定享有申诉、复议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包括投标总报价,开、竣工日期及总工期、质量等级等;
(三)工程预算书及各项费用;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有工程量单价清单及各项费用;
(五)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六)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七)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和说明;
(八)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投标单位可以对招标工程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一并密封送达,供评标时参考。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并密封,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如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用正式函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
投标文件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有关规则,并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应当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办应确认其为无效文件: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竞争幅度超过评标规定的范围。
前款第(六)项竞争幅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市场和造价管理的实际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有关管理部门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向投标单位透露有关评标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可采用计分法、综合评议法、合理低标价法及其他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细则应在开标前由评标小组讨论确定,并报招标办批准,开标后应严格执行。擅自确定或变更评标细则而定标的,其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科学的评选,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评标小组应在开标后7日内对一般工程、在15日内对大中型工程或特殊工程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中标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应将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拒签合同一方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工〖87〗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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