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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试行)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2002年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上海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监理单位自律守则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切实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不得超越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

  第五条 不得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六条 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不得以返回监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执行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及有关规定,不得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而超标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守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约定配置,持证上岗,不得挂名虚设。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工作到位,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规定承担超额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工作到位,落实质量责任制,杜绝监理工作的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如违反本公约,将由自律委员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会刊或行业网站)

  (三)取消参加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四)建议暂停参加监理分中心会员交易资格(半年、一年、一年以上)

  (五)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报刊上公布

  (六)建议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首次违反本公约第六至第十和第十二条的,按第十四条(一)款处理。事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的,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第十四条(二)至(五)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第十四条(六)款处理。

  对于违反本公约第四、五、十一条的,按第十四条(六)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实施。公约实施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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