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 是指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的在交易中心内取得会员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活动,并遵守交易中心章程和本办法。
第二章 会 籍
第四条 申请加入交易中心的单位, 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
第五条 单位在申请加入交易中心时, 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件;
(三)资质证明件;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和资金平衡表;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单位递交的会员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范围、经营情况;
(二)申请加入申请中心的理由;
(三)法定代表人、交易员的简历;
(四)交易中心要求申请单位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单位加入交易中心的文件后,经审查报理事会审批。对被批准接纳为会员的,由交易中心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会员证书》只限会员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如有遗失应当在报纸声明作废后,再向交易中心申请补办。
第八条 会员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十日内将入会费解入交易中心帐户。会员入会费为两万元,年度会费额度由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会员承包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帐户, 并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十日内向 交易中心报送情况报告书一式两份: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交易员的变更;
(二)单位法定地址和营业场所的变更;
(三)单位注册资金的变更;
(四)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变化;
(五)其他应当向交易中心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每两年一次的资格复查。
第十二条 会员有权退出交易中心。会员退出交易中心,应当在三十天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报告,说明退出原因,经理事会批准后退出。会员当年已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籍自然终止:
(一)申请退出交易中心被批准;
(二)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在沪营业资格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注册的。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 应当在十日内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交易中心退回委员证书、交易员证书等证件;
(二)会员承包单位向交易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更, 交易中心将有关资料归档,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派出交易员进场交易;
(二)有权获取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三)有权在场内发包或者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四)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五)享有会员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交易规则和其他规定;
(二)按时缴纳会费(建设单位临时会员除外);
(三)交易中心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交易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最多委派两名交易员进驻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九条 会员委派交易交易员应当填写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暨交易员登记表》。
第二十条 交易员在交易中心及其派出场所的一切行为,均为该会员的行为,由会员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在进场前, 应当经交易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交易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 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更换交易员而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一切行为仍由该会员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员终止会籍的, 其交易员的资格自行失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其交易员在交易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纠纷,按交易中心章程、本办法和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项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和交易中心的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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