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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 从事建筑工程(含土建、安装、装饰、构配件生产)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市区建筑工程塔机装拆的管理工作,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塔机装拆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塔式起重机装拆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四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凡从事建筑工程塔机装拆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塔机的装拆作业。装拆单位装拆超过核定等级范围的塔机时,应事先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装拆。对于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接塔机装拆业务的单位,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塔机装拆《许可证》 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六条 《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申请《许可证》的塔机装拆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一、二级《许可证》向所在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三级《许可证》由所在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杭州市建管局审批颁发。

  第七条 已进行过塔机装拆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 《许可证》,并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批部门核发《许可证》。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厂家、施工企业以外申请资质的,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组织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塔机装拆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资格等情况);

  (四)有关起重、运输设备和检测仪器情况;

  (五)各类事故和重大设备故障等情况;

  (六)装拆业务及验收情况;

  (七)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新设立的无塔机装拆经历单位, 应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提交第七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资料。其《许可证》等级一律从暂定三级开始,一年内承接业务的质量全部符合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单位申请经审批部门核定后可转为三级。

第三章 塔式起重机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塔机装拆单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7月至9月为年检期,被年检的单位除应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许可证》、《许可证》使用情况和当年承接业务情况等材料。一、二级塔机装拆单位按浙建建〖1998〗 90号文的规定年检,三级塔机装拆单位由市建管局组织年检。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等级条件完全符合相应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在安装拆卸过程中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和倒机等重大事故的为“合格”;其他的为“不合格”。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降为暂定三级或吊销其《许可证》;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吊销其《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 的单位, 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发《许可证》。

  凡在规定的年检期间没有申请年检,经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仍不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申请升级的单位应达到上一级的等级标准, 并在年检中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四年。《许可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刷,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装拆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将装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装拆单位可以申请换发,符合等级条件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条件的,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核定等级;逾期不申请审核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者发生变更半数以上施工人员等情况的,企业应及时报送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颁发部门对《许可证》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装拆单位因破产、 歇业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同时,向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缴回《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外省、 市进杭装拆塔机的单位须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塔机装拆《许可证》,到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办理申请进杭经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接相应业务。

第四章 塔机装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塔机装拆的单位, 必须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塔机装拆前一周,装拆单位应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塔机装拆的施工方案、技术保障措施、设备合格证和生产厂家的产品使用、安装说明书,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装拆。

  第十七条 塔机装拆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塔机的安装、 使用、拆卸过程中应派专人监督。

  第十八条 塔机的装拆, 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装拆方案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和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认可,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塔机装拆时应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制定装拆作业中各工种的操作规程,明确装拆现场的安全员、指挥、机修工、司机、起重工、电工、电焊等作业人员的职责。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条 塔机安装前, 对已完成的塔机基础、路基、轨道和附墙等隐蔽工程项目,装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各方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装拆单位方可进行塔机安装,并将验收资料交市安监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 塔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装拆单位不得给予安装:

  (一)无合格证;

  (二)无定期维修和状态维修(即预防维修方式)台帐的;

  (三)设备未达到完好要求的;

  (四)企业自制或改造未经有关部门准定的;

  (五)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第二十二条 塔机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运转, 并由市建管局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验、确认各项技术资料指标达到和各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后,挂验收合格牌。

  第二十三条 塔机安装或拆卸后, 装拆单位应及时做好有关安装或拆卸全过程的装拆工艺、方案、设备配置等资料的记录和归档,并送使用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塔机大修或发生事故修复后, 应由市建管局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需要拆除或移动塔机安全保护措施、防护装置时,必须按规定报告原装拆方案批准人,获准后方可拆移,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过程结束及时恢复原状,重新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安监站对塔机装拆进行不定期检查, 市安监站对装拆使用过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塔机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塔机装拆单位对塔机装拆的质量、 安全负责,并明确塔机日常维修、保养的责任和要求。使用单位与塔机装拆单位必须在合同中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塔机装拆实行现场管理并负责平整场地、加固路基、对塔机周围的电线与地下各种管线和建筑物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塔机使用单位必须实行定人、 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日常保养与定期保养制度并作好技术记录。

  第二十九条 塔机要建立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与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和改造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档案应专人负责保管和记录。

  第三十条 塔机在操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 应立即停止使用或查清原因消除故障后再使用:

  (一)遇到雷雨、暴雨和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时;

  (二)安全保护系统突然发生故障;

  (三)移动式塔机车轮发生三点接触或者啃轨时;

  (四)可引起不安全隐患的其他机械故障。

  第三十一条 塔机在爬升时, 装拆单位须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与监督,待完成爬升工作后经调试,确实无误后签字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塔机装拆、 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法规,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市安监站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许可证》等级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凡发现违反规定或伪造检测数据、资料、结论的,市建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塔机装拆单位在申办《许可证》 或者年检中弄虚作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扣发《许可证》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涂改、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许可证》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扣证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在1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升降机、 高层快速提升架等机械的拆装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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