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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意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山市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保障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乐山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规范有序、公开、公平,根据上级要求和乐山市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特成立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市属和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仓储区、个体经济开发区等)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入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工程发包活动,以保证交易中心内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凡上述范围内工程未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工程,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同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规划部门也不得划定规划红线。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建设工程交易证》 制度。凡经批准同意办理了《建设工程交易证》的单位方可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单位) ,也必须经批准并持《建设工程交易证》方可在交易中心代理建设单位从事交易活动。

  第五条 凡经乐山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并取得 《建设工程交易证》的单位,在交易中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六条 乐山市建设委员会是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对交易中心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业务。

  (一)负责制定交易中心运行有关规定;

  (二)负责驻交易中心管理部门及交易各方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信息搜集,统一发布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定点、计划列项、国土办证、报建、招标、中标、交易单位简介,建材价格和建设法规等信息;

  (四)提供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场所,集中开展工程项目交易活动;

  (五)公开办理规划、报建、图纸审查、建筑业企业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的建筑管理相关手续,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形成闭合的管理体系;

  (六)为交易各方提供建设工程的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法规、查询企业资质、业绩、建设行政主管各部门办事程序、职责,以及负责教育培训等咨询服务。

  (七)维护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协助调解交易活动纠纷,对违反交易管理有关却定的单位或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程序

  (一)工程项目报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工程和市属工程,在立项文件被批准,规划同意定点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统一进行报建登记,并在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报建信息。

  (二)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将经市规划局审批的全套施工图一份报送市建委设计审查处,审定备案。

  (三)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并已具备招标发包条件,交易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前期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资料。

  (四)发布招标信息:市招标办对招标申请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五)工程项目投标申请:建设工程交易单位根据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按照招标条件申请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市招标办根据招标条件和报到先后进行资格预审,再由建筑建材管理处审查,建设单位在预审合格的单位中根据规定先确定1/3的投标单位,再通过计算机公开随机抽取2/3的投标单位,从而确定正式参加投标的单位。

  (六)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按省、市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市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审查:交易双方应当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承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并送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八)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手续: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内开设的“一站式”窗口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有关的建筑管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集中交纳费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交易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交易证》 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应有《施工企业投标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项目资质管理证书》。

  第十条 凡本市工程施工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均可办理《建设工程交易证》;建设单位和外地施工单位可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交易证》。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只能为本单位从事交易。

  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只能代理未办理《建设工程交易证》的建设单位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单位, 可填写《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证申请表》,由市招标办负责审查后报市建委批准,并发给《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证》。

  《建设工程交易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如有遗失应当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再向交易中心申请补办。

  《建设工程交易证》每年年审一次,由交易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乐山市建设工程交易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经营范围,经营情况;

  (二)申请《建设工程交易证》的理由;

  (三)法定代表人、交易员的简历等。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设信息厅、 信息厅内有固定席位和散席位,由市招标办通过竞标形式出租。

  第十五条 交易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固定席位和散席位的单位有权派出交易员进驻交易中心信息厅;

  (二)在交易中心信息厅无席位的单位,在交易中心安排的时间内有权获得建设工程相关信息;

  (三)有权在交易中心从事招标或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交易单位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管理的规定和其他规定;

  (二)按规定按时交纳交易服务费,席位租赁费;

  (三)主动接受交易中心每年一次的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交易单位遇下列情况之一, 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交易中心报送情况报告书一式两份: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交易员的变更;

  (二)单位地址和营业场所的变更;

  (三)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和资质情况的变化等。

  第十八条 交易单位有权退出交易中心。 交易单位退出交中心应当在三十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报告,说明退出原因,经中心批准后退出,交易单位上交的交易服务费、席位租赁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交易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其交易资格自然消失:

  (一)申请退出交易中心被批准的;

  (二)未按时交清交易服务费、席位租赁费的;

  (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在乐山市招标或投标资格的(恢复时,交易资格同时恢复);

  (四)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条 交易单位在交易中心代理建设单位从事交易活动,代理业务成交后,由该交易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交易员

  第二十一条 交易员是指受交易单位委派, 持证进驻交易中心信息厅向委派单位传递交易信息,进行交易联络,办理交易有关手续的人员。

  交易员只能代表本单位从事交易活动,且必须经交易中心培训合格,取得《建设工程交易员证》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承租固定席位单位可一次性派出交易员5名,散席位单位只能派出交易员1名进驻信息厅。

  第二十三条 交易员在交易中心的一切行为, 均代表该交易单位的行为,交易单位更换交易员而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一切行为均由该交易单位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单位交易资格自然消失的, 其交易员的资格也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交易员证》每年年审一次,由交易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单位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 由市招标办负责进行调解,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仲裁。

  代理交易单位与不具备发包条件的建设单位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处埋,交易单位与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市招标办进行协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仲裁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市招标办给予警告、暂停参与交易活动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违反本规定的, 交易中心有权给予警告、暂停参与交易活动、报市招标办取消交易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交易单位或交易员,由市招标办报乐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乐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1998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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