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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2006-03-3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冀建招[1994]185号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建筑市场,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规范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河北省建筑市 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 造的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公司)设立的工程建设的管理机构(指 挥部、筹建处、基建办),均称"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建委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并负责省 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招标办负责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所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的管理,可比照省的管理方法,具体工作由招标办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 平及工作资历,应与建设工程相适应。其资质标准划分为甲、乙、丙 、丁四级。

  甲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基 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二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丰富的工 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作技术、经济、财 务负责人;

  3、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工业项目不少于45人,民用项目不少于 35人;

  4、适用本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套。其中土建工艺专 业技术人员须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职称,管理人员中有技术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45%;

  5、机构内应设置:设计审查、工程管理、合员、预算、招标、 计划财务管理、物资、材料、设备管理等组织。上述组织所需专业技 术人员应齐全配套,各组织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主要 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6、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 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熟悉设备材料性能及管理施工的能力。

  乙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基 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二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丰富的工程 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应分别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 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

  3、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工业项目不少于35人,民用项目不少于 25人;

  4、适用本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套,管理人员中有技 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

  5、机构内应设置:设计审查、工程管理、合员、预算、招标、 计划财务、物资管理、材料、设备管理等组织。上述组织所需专业技 术人员应齐全配套,各组织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6、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 监督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的能力。

  丙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建设方针、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二 项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做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工业项目不少于20人,民用项目不少于 15人;

  4、有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

  5、机构内应设置:设计审查、工程管理、合员预算、招标、计 划、财务、物资、材料、设备管理等部门或专管人员。其中主要专业 应具有中级职称术人员;

  6、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 监督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的能力。

  丁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 过工程建设管理,有一定的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2、主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各专业人员齐全配套 ,并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机构人数不少于6人。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分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常设机构为 常年有建设任务的单位所设;临时机构是指只为完成一项建设项目而 设立的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申报资质等级时,需提交:

  (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成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机构简历;

  (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 ;

  (四)法人或委托法人的证明文件;

  (五)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岗位 资格证书;

  (六)机构设置及分工说明。

  第六条 各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甲级可管理各种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

  乙级可管理,中小型,30层以下,跨径30m以下的建设项目。

  丙级可管理,小型、12层以下,跨径15m以下民用房屋建设项目 .

  丁级可管理三百万元以下,6层以下,跨径15m以下民用房屋建 设项目。

  第七条 常设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认证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甲、乙级项目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申报,经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招标办审 批。

  (二)丙、丁级项目管理机构由所在市、地审批,报省招标办备 案。

  (三)省直、中直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直接报省招标办审批。

  第八条 临时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认证,按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凡有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在委托设计(包括初步设计 )之前,必须按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单 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核验手续。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申请核验资质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常设项目管理机构:

  (一)原申报并已核发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手册》;

  (三)《建设工程报建表》;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应出 具计划批文);

  (五)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

  (六)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临时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核验按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在原项目完成后,需承担新的 建设任务时,须重新履行资质核验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者,常设项目管理机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手册》填注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同 时核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核验单》;临时机构核发一次性单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及《建设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资质核验单》。建设单位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核验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查不符合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又无力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组建时,必须委托经省建委批准的建设监理公司或代理 单位代行管理,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发给《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检验单》,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持《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核验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各种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3-5月对通过资质认证并取得《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时项目管理机 构按规定时间向审查机关提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等级证书》、《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手册》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须调整 级别的年审时一并办理升降级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对每个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 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手 册》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须持岗位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部分有实践经验和一定工作能力,持有省建委核发的《应聘人员管理 手册》的技术人员;但被聘用人员不得作为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自有人数的30%。被聘用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项目 管理机构内任职。

  第十八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持有《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机构资等等级证书》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检验单 》的,招标办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接设计、施工 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补办手续,责令停止项目管理,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或资质核验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证书、资质核验单,即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

  (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管理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让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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