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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质安管[1999]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装饰业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业的管理, 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保证建筑物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装饰工程或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 是指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装饰工程。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装饰应当达到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美化环境的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装饰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具体实施全市建筑装饰质量监督工作,装饰工程分站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下,承担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装饰工程或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饭店、宾馆、商店,办公楼、影剧院及公共场馆)进行装饰的工程,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实行政府强制性质量监督,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有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质量检查和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监理。

  第八条 建筑装饰工程的监督重点是核查建筑装饰工程参与各方的资质等级、装饰材料、装饰构配件生产厂家的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监督。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应严格遵守建筑装饰防火规范,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条 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进行拆改或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明显加大荷载的工程,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进行复核、验算,或有天津市房屋鉴定勘察专项资质部门的安全鉴定书。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工程竣工后, 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验评,合格后报请处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经核验合格后签发质量监督核验证书。

  凡未取得装饰质量等级证书的工程,不予工程整体质量等级验评、发证,并不得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或本办法与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一致的,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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