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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受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推荐的通知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家装委(1998)第001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精神和市场建委颁发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沪建研(98)第0056号)文,“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现将资质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办范围:

  本市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家庭装饰装修的企业。

  二、受理等级:

  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专业企业资质。

  三、条件: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3.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四、申报推荐程序:

  (一)已经设立的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和填写《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4.企业所有工程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 任职(聘用)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5.企业上一年度的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统计资料和财务决算年报;

  6.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优资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投资方营业执照)。

  (二)新设立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工商局名称核定通知书》,并提供上述2.3.4.6.8和投资方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通过预审,转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申请立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

  (三)企业申请资质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并按程序装订成册,报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提出推荐意见,转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批立项后,按规定所在地区、县建筑业管理所办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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