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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呼兰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

  《呼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 长 王忠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 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工程;

  (三)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

  (四)中外合资或独资的建设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

  (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并须报招投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安全保密或抢险救灾工程;

  (二)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条 对建设工程中的电气、水暖等配套工程的招标,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中进行。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招标申请书;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审定;

  (三)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投标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填写投标资格审查通知书,并报招标办审查;

  (五)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九)组织评标,由评标小组提出意见;

  (十)招标单位拿出中标意见,报招标办审查;

  (十一)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及地址、占地范围、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遇有相邻建筑基础接触时,必须有相邻建筑基础的加固设计方案;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差价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投标书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条款,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中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施工技术力量及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五)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在建或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招标单位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用量等;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承发包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3天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要在投标前3天报送县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前招标单位要参照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并报县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须在开标会议上,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专业人员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最少不低于5人,其中受聘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3,在评委库中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到2家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百分法或评议法,评标方法由县招投办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要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工程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采用百分法,投标报价打分应占综合评价打分的40%-65%.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择优确定,并报县招标办审核后办理中标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向县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3%-5%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者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而采取议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0元-50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都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兰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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