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3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大建工发[1991]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建设监理制度,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 制,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 监理试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活动。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 在项目建设中所从事的组织招标、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其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分别称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不具备工程管理资格或资质条件达不到工程项目要示的建 设单位,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规定,政府批准的 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五条 我市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其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指导全市的建设监理工作, 制定本地区建设监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审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监理工程的资格,颁发有关证书等。
第六条 凡在我市辖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七条 凡在我市开办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写出开业申请报告,按隶 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建委审查批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持资 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持营业执照 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方准营业。
建设监理单位在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及 发生分立、合并、转产时,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批准发照 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按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分为甲、乙、丙、丁 四个等级。
(一)甲级监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要掌握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熟悉建设监理工作的规 章和要求,参加过一项以上大中型工业项目或大型民用项目的建设管理 工作,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进行建设监理的能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 或经济职称;
2、有在职的中级以上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作技术、经济负责人;
3、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
4、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要掌握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熟悉建设监理工作的规 章和要求,参加过一项以上中型工业项目或大型民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 作,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进行建设监理的能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 经济职称;
2、有在职的中级以上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作技术、经济负责人;
3、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十人;
4、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丙级监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要掌握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熟悉建设监理工作的规 章和要求,参加过一项以上中型工业或民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有建 设实践经验和组织进行建设监理能力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经济职称;
2、有在职的中级以上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作技术、经济负责人;
3、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
4、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四)丁级监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要掌握和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熟悉建设监理工作的 规章和要求,参加过一项以上中型民用项目或小型工业项目的建设管理 工作,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进行建设监理的能力,具有中级技术或经 济职称;
2、有在职的中级以上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作技术、经济负责人;
3、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不少于八人;
4、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各级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设备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条 各级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其中:甲级单位可从事各类工业、民用(特殊项目除外)项目的建设监理;乙 级单位可从事大型民用项目或中型工业项目以下的建设监理;丙级单位可从事中型民用项目或小型工业项目以下的建设监理,丁级单位可从事 一般民用项目的建设监理。监理单位不准越级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符合监理条件的独立的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设计等单位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机构,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其机构 必须变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并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发给《单项工程监理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办理 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 托或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 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 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第十三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招标;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 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施工概(预)算。
(二)施工招标阶段:
1、组织编制标底,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 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三)施工阶段:
1、组织、会同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组织、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 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并监督实施;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 规格与质量要求,组织材料、设备的供应;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 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质量 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 施的落实;
7、协助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管理;
8、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认定工程实际完成情 况,并由监理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署工 程拨款凭证;
9、处理违约索赔和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0、参与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1、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制订竣工 工程技术档案;
12、审查工程结(决)算。
(四)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定期进行回访按规定督 促保修。
(五)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监理师)是岗位职务,是经批准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 监理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已取得工程师(或建筑师)、经济师(或 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二)具有三年以上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实践;
(三)经市建委统一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监理师的工作机构为经批准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凡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报市建委审查批准,发给《监理工程师证书》方可上岗工 作。
第十七条 监理师(包括各级监理单位负责人)不得是施工、设备 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 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施工、设备 制造及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第四章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 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的责任、权利 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总监理师的姓名、权限等和 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督权利也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监理师和其它监理工作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班子。在工程实施阶段,监 理班子应进驻施工现场,并佩带由市统一制发的监理标志进行工作。总监理师是监理单位发行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合同授 予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师的工作。监理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向总监理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并领导其它监理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 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无合同及其它任何经济关系,是监理与被监 理关系。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 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师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师认为需要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并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 议,均需提交总监理师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师的意见,可申 请由市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酬金及计取办 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复杂程度协 商确定,并写入监理委托合同。酬金原则按下列标准收取:
1、按委托 监理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提 取2%-2.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提取1.8%-2.0; 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取1.5%-1.8%(各阶段取费标准见附表)。
2、实行费用总包干。 监理酬金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理 单位预付不低于监理费总额20%的监理酬金。
第五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在担监理业务时,必须聘请我市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建设项目,我市 或国内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不得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向国外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原则由 我市或国内监理单位承担;如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一般应以我市或国内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监理、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工程对象、监理依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酬金的分配及争 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 照国际惯例计算,并须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或社会团组织在我市投资的 建设项目,按本章的规定实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来连承担监理业务是, 须经市建委审查批准,领取《工程监理许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监理活动。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监理许可证》时,须提交} 以下资料:
1、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 本或其它证件;
2、近三年来承担监理工程的情况。包括工程名称、 地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工期等;
3、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关金融机构同具的资信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及来连参加工程监理人 员名单、技术证明和简历等。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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