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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苏建招(1998)29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各市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大力推行公开招标投标,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环境,培育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省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除符合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进行议标的工程项目外,一般都应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被批准后,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报送招投标办审查;

  (二)招标文件审查同意后,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建设工程招标交易中心发布“招标通告”,公布报名办法,明确投标报名地点、起止时间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向招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报名的施工单位应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取费证书

  4、进省、市的投标许可证

  5、法人单位介绍信

  6、法人单位介绍信

  7、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招标人成立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施工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评比和分析,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人名单,并注明投标申请单位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招投标办审查核准,核准通过的施工单位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候选人。

  (六)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对投标候选人进行编号,并输入微机,招标人在招投标办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微机软件从投标候选人中按预定的数目进行随机抽取,选中的投标候选人即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七)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3日内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第四条 公开招标设标人总数, 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得少于7家(含7家);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得少于5家(含5家);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少于3家(含3家)。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审核考察的基础上, 从投标候选人中直接推荐部分投标人,凡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国有企业控投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推荐投标人数不得超过投标人总数的1/3.招标人直接推荐的投标人须报招投标办核准。

  第六条 招标人推荐投标人时, 凡大中型工程应推荐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或近二年内获得过国家、省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

  凡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县(市)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施工单位在处罚期内不得作为投标候选人。

  社会信誉差、施工管理差、合同履约情况差的施工单位,招投标办可视其实际情况停止其一段时间的投标权。

  第七条 投标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资质(资格)等级或者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招投标办将取消其一定期限的投标权;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索贿受贿,使明显不合条件的单位通过预审的,依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投标、 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按《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98年2月9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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