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1998]115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监理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跨地区、 跨省经营按工程项目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 我省建设监理单位注册管理部门为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 监理单位注册时需向主管部门出示以下资料:
(1)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
(3)监理业务手册;
(4)监理委托协议书、邀请书(合同);
(5)拟派驻工程项目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有关任命文件、简历;
以上文件(证书)复印件无效。
第五条 省内乙级以下监理单位在省内跨地区承担监理业务,应持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注册,方可承接监理业务。省内甲级监理单位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条 省内监理单位出省承接监理业务, 按规定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并开具出省承接监理业务介绍信。
第七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 基地在我省的监理单位,注册工作同省内监理单位,不注册不准在省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省(市) 及国务院有关部属监理单位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应持监理单位所在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介绍信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并开具介绍信转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方可在我省承接监理工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项目须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地、 市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跨省、跨地区的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监理单位要服从当地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我省有关法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工期,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本上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98年3月20日) 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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