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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湖鄂建文[2002] 9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对鄂建[2000]18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进行了重新修正,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鄂建[2000]185号文予以废止。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活动的进行,并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写。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评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 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九条 评标应按两阶段进行: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按上述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的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二十二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综合部分做进一步评审、比较。包括下述内容:

  技术标评审:主要是指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的评估;

  商务标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设有标底的);

  综合标评审: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以及投标人的项目班子配备、类似工程经历、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比较。

  第二十三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采用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

  综合评估法是指以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估法可采用计分方式和评议方式进行。

  计分方式(以下简称“百分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评议方式是指不量化评审指标和评价标准,通过对投标文件 的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内容进行定性分析、比较,经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人中各项指标都较优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哪种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超过三名且不多于投标人数量的一半,由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在五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推荐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推荐

  一、评标原则(略)

  二、评标委员会(略)

  三、评标程序(略)

  四、评标办法

  1、百分法

  百分法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执行现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划分的标准)的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一类及二类工程: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宜按下列比例选用30%  50%   20%;

  20%  50%   30%;

  30%  40%   30%.

  三类及四类工程: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宜接下列比例选用20%  60%  20%;

  20%  50%  30%.

  权重的划分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但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40%,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40%,综合标权重不宜高于30%.

  (一)技术标100分(可采用暗标形式)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主要施工方法18分;

  (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

  (3)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

  (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3、如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70分,评委应注明评分理由,并在评标会上宣读。

  (二)商务标100分

  1、无标底投标报价法(A办法)

  (1)评标价的确定办法:评标价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报价和低于次低报价5.0%(不含 5.0%)以上的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商务标的得分为:

  a、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3.0%以内的得100分;

  b、低于评标价3.0%以上的,每低于1.0%扣4分,最多扣8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0.03}x100x4(20<=K<=100)

  c、高于评标价的,每高于1.0%扣8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x100X8 (0<<=K<=100)

  d、低于次低报价5.0%以上的最低报价,商务标得分为20分。

  以上式中:q一投标报价,Q一评标价

  2、无标底预算价法(B办法)%

  (1)评标价的确定办法为:评标价为各投标人的预算价中去掉一个最高预算价和一个最低预算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定商务标时,以评标价为尺度上、下浮动幅度在十5.0%和-7.0%之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超出十5.0%和-7.0%,则该商务标得分为零。投标报价在有效范围内,商务标得基本分80分。如投标人的预算价超出评标价一4.0%~+4.0%范围时,其商务标得分扣减4分,记为 Kf.

  a、投标报价在评标价十5.0%和-5.0%范围内,商务标得分为:每高出评标价1.0%扣4分。最多扣20分;每低于评标价1.0%加4分,最多加2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80+[(Q-q)/Q]x100X4-Kf(56<=K<=100)

  b、投标报价在评标价5.0%到-7.0%范围内,商务标得分从100分至92分递减。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0.05}x100X4Kf(88<=K<=100)

  以上式中:q一投标报价,Q一评标价

  3、有标底预算价法K办法)

  (1)评标价的确定办法为:评标价=0.3X标底价十0.7XE E为各投标人预算价在标底价—4.0%+4.0范围内的有效预算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各投标人的预算价均不在标底价-4.0%~+4.0%范围内时,可采用无标底预算价法或其他预案确定评标价,但须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2)评定商务标时,以评标价为尺度上、下浮动幅度在十5.0%和-7.0%之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超出十5.0%和-7.0%,则该商务标得分为零。投标报价在有效范围内,商务标得基本分80分。

  a、投标报价在评标价十5.0%¥和-5.0%范围内,商务标得分为:每高出评标价1.0%扣4分,最多扣20分;每低于评标价1.0%加4分,最多加2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80+[(Q-q)/Q]x100x4(60<=K<=100)

  b、投标报价在评标价-5.0%到-7.0%范围内,商务标得分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从100分至92分递减。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0.05}x100x4(92<=K<=100)

  以上式中:q一投标报价,Q一评标价

  (三)综合标 100分

  1、项目班子配备38分

  (1)项目经理 8分

  a、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

  b、项目经理简历表3分

  (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4分

  a、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5分

  b、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造价)9分

  (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4分

  (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2分

  a、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8分

  b、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4分

  2、投标工期12分

  (1)投标工期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缩短,按每缩短5%加2分的办法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建设工期应参考国家现行工期定额)

  (2)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6分

  3、工程质量目标12分

  (1)对招标工程质量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8分

  (2)对工程保修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4分

  4、投标人近二年业绩、信誉38分

  本项从投标人近二年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情况、企业社会整体形象等方面综合评判;

  本项评分评委应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独立对各投标人进行比较、排序;排序第一名该项目可得满分,第二名及以后的排名的得分可根据投标人的多少按一定比例递减(如38、35、32、29、26、23、20);排名可以并列,其后者的分值依序计算。

  (四)计分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投标人打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技术标得分X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X商务标权重+综合标得分X综合标权重。

  2、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II、评议法

  评议法不量化评价指标,通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以及投标人的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信誉、项目经理业绩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人中各项指标都较优者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III、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二)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评标委员会超过半数的成员认为不合格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对于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人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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