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3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代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家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
专家的聘用与解聘、考核与年检以及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负责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三)协助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列席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会议,并接受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的咨询。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提出聘用意见;
(四)主管部门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退休满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六)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七)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八)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取专家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在抽取的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考核的情况,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二次被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主管部门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专家更换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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