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 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 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 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4、 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
(一)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按照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四个以上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议标。对有保密性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委托监理单位。
第八条 建设监理招标程序。
(一) 招标单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入围资格初审,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五) 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八)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关投标书。
(九) 确定谰标办法及评标组成人员。
(十)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 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中标通知书”
(十二) 项目法人与投标单位将草签的俣同报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及批准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级、总投资、建设地点、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 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 为工程配备最少的各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
(四) 监理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五) 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款。
(六) 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食宿等)
(七) 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 招标日程安排。
(十)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招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为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的其它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本省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省外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须经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监方,由主监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业务手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 企业概况、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技术装备数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
(三) 项目总监个人简历及其业绩。
(四) 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 近年来主要监理工程业绩。
(六) 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综合说明。
(二) 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三) 监理大纲。
(四) 监理人员一览表(应明确项目总监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 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复印件。
(六) 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七) 近三年来项目总监主持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八) 监理费报价。
(九) 投档单位对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技术、经济方面);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情况。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根据工程大小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担任,专家在一标前,由招标单位从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 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准备标书。
(一) 未密封;
(二)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 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 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的,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七) 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一般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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