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建(99)第0432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市)驻沪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会议和全国有形建设市场现场会议精神,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完善有形建设市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六类工程的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1、 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的;
2、事业单位投资的:
3、国有企业投资的;
4、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5、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上述六类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报建时应当随即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并在工程项目IC卡中写入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随后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施工公开招标的要求进行管理。
按规定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邀请招标,必须报经市建委批准。
二、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按照“六公开”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发包:
1、 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天(不含节假日) 前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均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屏幕、《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上海热线”,以及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2、 公开发布投标报名的条件。投标报名条件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需要拟定,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后,与招标信息同时发布。
3、 公开接受投标报名。招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于交易中心内,在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公开接受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4、 公开选定投标单位。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6家。 投标单位的选定可分为全部抽取和部分抽取两种方法。
全部抽取方法,即所有投标单位由招标单位从经过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
部分抽取方法,即三分之一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单位从经过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报名单位中挑选,其余三分之二的投标单位从剩下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
招标单位抽取投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或者在经交易中心认可的地点,并由各投标报名单位参加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5、 公开评标的办法与程序。招标单位拟制的评标办法在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后,应当连同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应当公开。
6、 公开招标结果。招标单位应当通过交易中心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三、下列两类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
1、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2、集体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按规定必须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报建和工程项目IC卡时同样应予告知施工邀请招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的招标信息必须在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投标单位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4家。
四、下列四类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议标发包:
1、私人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2、民营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资产控股企业投资的;
4、在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和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涉及专利保护、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经招标单位报市建委批准的。
议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家。
五、下列四类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直接发包:
1、私人企业投资的;
2、民营企业投资的;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企业投资的:
4、在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和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中,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报市建委批准的。
六、 施工招标的评标小组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实行公开招标的,全部由受聘专家组成;实行邀请招标,若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受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而一般工程受聘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并且,技术标的评分比重必须占40%~60%。
评标专家应当根据项目技术、经济等需要由招标单位从交易中心具体管理的评委专家库内分类随机抽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报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
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作评标小组的成员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七、加强对施工标底的管理。施工招标的标底审核应严格按照先投标,后审核标底的原则进行,杜绝标底的泄漏。
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方法,即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再审核标底,由建设单位或者发包代理单位参考定额、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参考工程造价,在发放招标文件时连同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让投标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力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均应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且在评标办法中加以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可试点和逐步推广国际招标惯例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即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的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以促进技术进步,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八、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并在本市社会稳定和交纳本市税金方面多作贡献的,上年度获市政府奖励和综合考评名列前30名的优秀施工企业。鼓励和支持他们,并给予他们有多投标和多中标的机会。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包括外地在沪企业,下同)和发包代理单位,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把抄告制度列作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将处罚结果抄告被处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并建议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将施工企业、发包代理单位行为记录在案,作为综合考评及年检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凡违反本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其承发包结果由市建委依法否决。
以上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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